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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奇
18歲香港女孩到隆安求學 開學僅8天卻在南寧墜亡
死者父母狀告學校及墜樓小區(qū)物業(yè)索賠300多萬
兩被告均不認為自己應擔責
廣西新聞網-當代生活報記者 王斯 實習生 韋偉蘭 通訊員 張丹
18歲香港女孩羅某,為了能找到好工作而重拾學業(yè),來到廣西隆安某家寄宿名校讀書。去年中秋節(jié)的中午,距離開學僅過8天,羅某卻在離校80公里外的南寧某小區(qū)內離奇墜樓身亡,后被認定為自殺。千里求學卻換來死亡噩耗,羅某的父母認為寄宿學校和小區(qū)物業(yè)均未能盡到責任,遂將某寄宿學校、南寧某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及其總公司一并告上法院,索賠死亡賠償金300萬元。2月11日,該案在南寧市西鄉(xiāng)塘區(qū)法院公開審理。
據案情披露,18歲的羅某曾是一名輟學少女,在香港只讀到高一就開始半工半讀。因為學歷低,她在澳門找工作時頻頻碰壁。去年年初,羅某向母親提議,想到內地繼續(xù)讀書。羅某的母親凌某是廣西人,經過網上搜尋,物色到隆安一所有名的寄宿制學校。去年8月29日,羅某和母親一起來到該校報到,在交納了2.2萬元學雜費后,羅某正式入讀該校。隨后的幾天,因為羅某沒有手機,都是借用同學或老師的手機與母親進行聯絡。
去年9月8日是中秋節(jié),羅某還上完了當天上午的第一節(jié)課,隨后未再露面。當天中午1時許,凌某忽然接到南寧市公安局的電話,電話中民警告訴凌某,她的女兒于12時許從南寧某小區(qū)23樓墜亡。女兒好端端的在隆安讀書,怎么會突然死在了在80公里外的南寧?凌某無論如何都沒法相信。
凌某匆忙趕到南寧,得知警方的結論是女兒自殺身亡時,更加無法接受這個結果。在南寧市公安局給法院的一份情況說明中這樣表述:出事后,因羅某沒有手機,也沒有使用QQ、微信等通訊工具,民警經多方走訪,在羅某的日記中發(fā)現,羅某暗戀小學同學李某,還一直想嫁給他。而羅某當天進入某小區(qū)僅10分鐘后,就從天臺墜落。根據該小區(qū)監(jiān)控顯示,當時羅某的身后無人跟隨,警方據此排除了他殺可能,認定羅某為自殺。但凌某則表示,李某已赴美國,與女兒再無任何聯系,她實在是想不通女兒跳樓的原因。
即便女兒是自殺,凌某夫婦認為,學校依然難逃其咎。因為該校是“全封閉”式寄宿制學校,女兒本該坐在教室里好好學習,卻在離校80公里外的地方身亡,學校應該為女兒的死負責。而事發(fā)小區(qū)的物業(yè)公司也未盡到管理責任,隨意讓羅某進入該小區(qū),也應該擔責。凌某夫婦據此要求某學校退還學雜費2.2萬元,某學校和某物業(yè)公司南寧分公司及總公司賠償2萬多元喪葬費和5萬元精神損失費,以及300萬元死亡賠償金。
原告方: 校方物業(yè)方 均未盡責昨日,凌某專程從香港趕到南寧參加庭審。凌某堅持認為,某學校實行的是軍事化封閉式管理,該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和義務要比普通的學校大。羅某遠離香港入學,從入學起,就應該與某學校形成了委托監(jiān)護關系。按照雙方的合同規(guī)定,學生在上課期間外出,必須有老師的允許和陪同。但羅某離校未歸,該校沒有及時發(fā)現,更沒有及時通知法定監(jiān)護人。該校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,應該對羅某的死負責。
此外,凌某認為,該小區(qū)的門衛(wèi)安檢制度沒有做好,來往登記訪客的目的和內容沒有登記號,以致羅某輕易進入小區(qū)。而且,該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沒有盡到進入單元小區(qū)的案件防范義務,從而導致羅某輕易進入。小區(qū)房子的天臺不應對公眾開放,但卻有業(yè)主在天臺上曬被子,羅某也能輕易進入,導致墜樓。某物業(yè)公司及其總公司都該為此負責。
學校方: 離校出事 后果自負
“對羅某的死亡,我們沒有任何過錯,羅某的死亡是她自身輕生造成,學校不應承擔責任?!蹦硨W校代理人反駁稱,羅某已年滿18歲,是一個成年人。她不是在學校和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(fā)生事故,而是在入學8天后,遠離校區(qū)自殺墜樓身亡。學校沒有任何過錯,不應當承擔學生在校外自己造成傷害所產生的法律后果。而且,該校只是全日制寄宿義務教育階段的普通高中學校,不存在軍事化管理和封閉式管理,更不存在監(jiān)護關系。
事發(fā)當天是中秋節(jié),羅某系冒充家長偷偷離開學校。按照雙方的入學合同規(guī)定,因學生原因或在校園范圍外發(fā)生事故,學校不承擔責任;如果學生違反外出紀律出校,由家長承擔責任。羅某未經學校同意自行離校,發(fā)生的墜樓事件應由她自行承擔。
至于羅某的2.2萬元學雜費,校方稱其中有1.68萬元是捐資助學款,因此這筆錢不應該退。凌某則反駁稱,學校出具給他們的收據上都是以學費名義收取,而非贊助款,這筆錢應該退還。
物業(yè)方: 已盡責任 “躺著中槍”羅某自己隨意選擇一個小區(qū)跳樓自殺,該小區(qū)的物業(yè)公司也成了被告,看起來似乎是“躺著也中槍”。
“羅某墜樓身亡是自身故意造成的,應自行承擔責任,我們沒有任何過錯,不該為此‘買單’。”某物業(yè)公司稱,事發(fā)當天,羅某進入該小區(qū)時進行了登記,她從進入小區(qū)到乘坐消防通道電梯上到天臺墜樓,整個過程不超過10分鐘,也沒有出現異常行為,保安不可能發(fā)現異常情況。羅某墜樓后,他們第一時間報警和呼叫救護車,已經盡到責任。
“天臺屬于公共部分,與消防通道連在一起,假如發(fā)生火災需要通過消防通道逃生,天臺的門是不能鎖的?!蹦澄飿I(yè)公司辯稱,平時所有的業(yè)主都可以正常使用天臺。而羅某并不是該小區(qū)的業(yè)主和住戶,與該公司不存在任何關系,他們不該為羅某的死負責。
庭審焦點
在法庭上,雙方還針對300萬元的巨額死亡賠償金展開了激辯。凌某認為,羅某是香港居民,同時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。香港的2014年度人均收入是44805美元,折合人民幣約29萬元,按照20年計算,大約為580萬元。如果完全按照受訴地賠償,就會出現他們的實際利益得不到實際保障的狀況。香港和內地收入差距甚遠,凌某夫婦請求的300萬元賠償金額是折中處理后所得。
而某學校則認為,羅某是在隆安縣就讀,鑒于其死亡地和受訴法院地均在內地,應當以內地受訴地法院的相關法律依法理賠。對于羅某的死亡賠償,應參考2014廣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,按照南寧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4.67萬元的標準計算。
該案將擇日進行宣判。